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同时抄送考核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6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项任务落实情况,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 年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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